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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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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不予处罚事项清单(试行)》 《从轻处罚事项清单(试行)》 《减轻处罚事项清单(试行)》 《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(试行)》

发布日期:2023-09-06 17:46 访问次数: 信息来源:丽水市审计局

不予处罚事项清单(试行)

序号

行政处罚事项

不予处罚适用条件

法律依据

备注

1

被审计单位拒绝、阻碍检查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、不完整的。

1.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;

2.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。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;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第四十七条;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七条。


2

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。

1.违法行为轻微,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,并能积极纠正、整改的;

2.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。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;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第五十条;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。


3

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。

1.违法行为轻微,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,并能积极纠正、整改的;

2.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。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;

2.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第三条至第十七条。


从轻处罚事项清单(试行)

序号

行政处罚事项

从轻处罚适用条件

法律依据

备注

1

被审计单位拒绝、阻碍检查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、不完整的。

1.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

2.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;

3.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;

4.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,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。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;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第四十七条;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七条。


2

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。

1.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

2.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;

3.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;

4.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,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。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;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第五十条;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。


3

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。

1.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

2.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;

3.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;

4.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,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。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;

2.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第三条至第十七条。


减轻处罚事项清单(试行)

序号

行政处罚事项

减轻处罚适用条件

法律依据

备注

1

被审计单位拒绝、阻碍检查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、不完整的。

1.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

2.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;

3.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;

4.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,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。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;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第四十七条;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七条。


2

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。

1.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

2.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;

3.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;

4.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,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。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;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第五十条;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。


3

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。

1.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

2.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;

3.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;

4.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,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。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;

2.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第三条至第十七条。


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(试行)

序号

行政强制事项

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

法律依据

备注

1

封存被审计单位财务、会计等有关资料和资产。

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,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可免予行政强制。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十六条;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第三十八条。


2

暂停拨付、暂停使用有关款项。

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,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可免予行政强制。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十六条;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第三十八条。